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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雯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崔雯媛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4行「美國酪梨1盒2顆【1顆單價新台幣(下同)39元】」及第7行「置放於攜帶的購物袋即臉盆內」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美國酪梨1盒【單價新台幣(下同)39元】」、「置放於攜帶的購物袋及臉盆內」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崔雯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竟不思以正道取財,竊取他人之物品,法紀觀念顯有偏差,所為顯非可取;
暨衡酌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本案所竊之物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憑(參109年度偵字第4825號卷第35頁),及衡以其犯罪手段、目的、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同上偵卷第11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以儆懲。
(三)末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美國酪梨1盒、美國葡萄柚5顆、法國沛綠雅氣泡天然礦泉水1瓶、普格義大利麵醬蘑菇2罐、普格義大利麵醬番茄羅勒1罐,均已返還被害人陳又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參同上偵卷第3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昭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825號
被 告 崔雯媛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崔雯媛於民國109年8月16日晚上6時1分許,在基隆市○○○路000巷0號全聯福利中心內,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內之美國酪梨1盒2顆【1顆單價新臺幣(下同)39元】、美國葡萄柚5顆(1顆單價25元)、法國沛綠雅氣泡天然礦泉水1瓶75元、普格義大利麵醬磨菇2罐(單罐128元)、普格義大利麵醬蕃茄羅勒1罐(單罐128元)置放於攜帶的購物袋即臉盆內後,未經結帳欲離去,經該店員工陳又綺發現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崔雯媛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又綺指述情節相符,復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彩照4張、遭竊物品彩照2張及價格表1張在卷可稽,被告罪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昭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予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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