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基簡,1465,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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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政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政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參捌公克)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鑰匙圈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曾政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及管制物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月6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某路邊,向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摳仔」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價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83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同年月7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乘機車行經基隆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查,經其同意警方搜索後,扣得上開尚未施用過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曾政堯並於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尚未為警發覺前,向警坦承犯行,而願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曾政堯於警詢、偵查時之自白(109年度毒偵字第664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104頁)。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7紙(同上偵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43頁至第49頁)。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同上偵卷第119頁)。

四、論罪科刑:

(一)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曾政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為警攔查時,即同意警方執行搜索,扣得未施用過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7838公克),並於所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尚未為警發覺前,向警坦承犯行,而願接受裁判,堪認被告上開所為已該當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持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所為殊非可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且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微,所為亦未侵犯其他法益,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同上偵卷第1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沒收:1.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袋(淨重0.784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7838公克),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足考(同上偵卷第119頁),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2.扣案之鑰匙圈1個,為被告所有,供作藏放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以便於持有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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