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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李○○ (為兒童,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呂○○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李○婷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陳永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9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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