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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易字第217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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