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易,292,202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7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