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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俊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俊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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