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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三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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