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聲,1090,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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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仕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仕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仕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仕良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7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2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前開5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受刑人於106年12月25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60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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