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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787 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偉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偉勇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偉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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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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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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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1,000│罰金,以新臺幣 1,000│罰金,以新臺幣 1,000│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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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8 年6 月12日 │ 108 年3 月29日 │ 108 年6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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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8 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97號、第1322號│字第1138號 │字第11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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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基簡字第1371│108 年度士簡字第 584│108 年度基簡字第1393│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9 月19日 │ 108 年9 月5 日 │ 108 年9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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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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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 年度基簡字第1371│108 年度士簡字第 584│108 年度基簡字第1393│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8 年10月14日 │ 108 年11月26日 │ 108 年12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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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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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 年度執字│
│ │第3532號 │第6347號 │第1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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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3 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6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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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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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偽造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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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1,000│ │ │
│ │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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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8 年5 月5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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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645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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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 149 │ │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 年4 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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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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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 149 │ │ │
│ │ │ 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9 年5 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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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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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9 年度執字│ │ │
│ │第184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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