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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程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程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程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程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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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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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妨害秘密 │ 恐嚇危害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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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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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間某日至│107年5月19日 │107年5月20日 │
│ │107年9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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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 年度│基隆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142號 │偵字第2933號、第│偵字第2933號、第│
│ │ │2934號 │29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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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328│108年度易字第328│
│ │ │1609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26日 │109年6月8日 │109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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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328│108年度易字第328│
│判 決│ │1609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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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年2月10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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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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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
│ │執助字第303號 │執字第1872號 │執字第18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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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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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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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恐嚇公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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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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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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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933號、第│ │ │
│ │293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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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328│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6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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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328│ │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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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年7月8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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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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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9年度 │ │ │
│ │執字第187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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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2至4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5月確 │ │ │
│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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