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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添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添進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陳添進犯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添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其中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附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件)。
編號至所示之罪,則由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
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刑及編號至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又附表所示編號1至所示之罪,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罪及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添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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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7日 │107年11月25日 │107年12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399號 │毒偵字第168號 │毒偵字第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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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21│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350號 │41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6月12日 │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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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21│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350號 │417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6月12日 │108年6月17日 │108年6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2489號 │執字第2252號 │執字第26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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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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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4日 │108年4月4日 │108年4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73號 │偵字第2173號 │偵字第2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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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1241號 │1241號 │124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8月23日 │108年8月23日 │108年8月23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1241號 │1241號 │1241號 │
│ ├────┼────────┼────────┼────────┤
│ │判 決│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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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3417號 │執字第3417號 │執字第3417號 │
│ ├────────┴────────┴────────┤
│ │編號4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6日 │108年6月2日 │108年1月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67號 │毒偵字第1172號 │偵字第4245號、第│
│ │ │ │44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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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732│
│ │ │1458號 │1564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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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732│
│判 決│ │1458號 │1564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8年11月25日 │108年12月5日 │109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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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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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149號 │執字第3954號 │執字第577號 │
│ ├────────┴────────┼────────┤
│ │ │編號9至曾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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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7日 │108年1月初某日 │108年1月2日中午 │
│ │ │ │12時50分許為警採│
│ │ │ │尿回溯5日內之某 │
│ │ │ │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245號、第│偵字第4245號、第│毒偵字第724號、 │
│ │4438號 │4438號 │第1036號、第1297│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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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732│108年度訴字第732│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號 │132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26日 │108年12月26日 │108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732│108年度訴字第732│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號 │1327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577號 │執字第577號 │執字第453號 │
│ ├────────┴────────┼────────┤
│ │編號9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 │編號至曾定應│
│ │定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確定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6日凌晨│108年4月24日 │108年4月26日 │
│ │0時40分許為警採 │ │ │
│ │尿回溯5日內之某 │ │ │
│ │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24號、 │偵字第3430號、第│毒偵字第1074號 │
│ │第1036號、第1297│4416號、第4536號│ │
│ │號 │、第45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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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411│109年度基簡字第 │
│ │ │1327號 │號 │13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7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411│109年度基簡字第 │
│ │ │1327號 │號 │137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9年1月30日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453號 │執字第468號 │執字第1026號 │
│ ├────────┼────────┴────────┤
│ │編號至曾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確定 │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4日18時│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30日為警│
│ │35分許為警採尿回│ │採尿回溯120小時 │
│ │溯前96小時內之某│ │內之某時 │
│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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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53號 │毒偵字第1410號 │毒偵字第17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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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1515號 │1657號 │177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 │108年11月28日 │108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1515號 │1657號 │1779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1月18日 │108年12月16日 │109年1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3778號 │執字第316號 │執字第443號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7日 │108年7月29日 │108年7月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430號、第│偵字第3430號、第│毒偵字第1615號 │
│ │4416號、第4536號│4416號、第4536號│ │
│ │、第4547號 │、第4547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411│108年度易字第411│109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號 │26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2月25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411│108年度易字第411│109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號 │263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3日 │109年3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470號 │執字第470號 │執字第1161號 │
│ ├────────┴────────┼────────┤
│ │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 │ │
│ │定 │ │
└────────┴─────────────────┴────────┘
┌────────┬────────┬────────┬────────┐
│ 編 號 │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1日晚間│ │ │
│ │9時25分許為警採 │ │ │
│ │尿前回溯120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26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9 年度基簡字第│ │ │
│ │ │13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3月11日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38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9年4月8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9年度 │ │ │
│ │執字第120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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