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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韋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韋民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
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又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813 號卷第7 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1 年以上、4 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
又斟酌受刑人所犯其中7 件為竊盜罪、15件為施用毒品罪,核其素行,已多次犯同類型之罪,未見受刑人果由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先前刑事偵、審、執行之經驗中,獲得警惕效果,而仍繼續危害社會治安,破壞一般人對財產安全之信賴,並沾染毒品,害人害己,且由其所犯各罪,益見毒品施用者為謀取毒品而訴諸財產犯罪所生惡害之鉅等具體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受刑人胡韋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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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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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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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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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0月2 日 │108 年4 月21日 │108 年4 月21日 │108 年4 月28日 │108 年5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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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2274號等 │度毒偵字第2274號等 │度毒偵字第2274號等 │度毒偵字第2274號等 │度毒偵字第10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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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68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11月13日 │108 年11月13日 │108 年11月13日 │108 年11月13日 │109 年2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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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682 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8 年12月16日 │108 年12月16日 │108 年12月16日 │108 年12月16日 │109 年3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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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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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
│ │度執字第400 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400 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400 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400 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931 號(編號1 至│
│ │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
│ │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
└────────┴────────────┴────────────┴────────────┴────────────┴────────────┘
┌────────┬────────────┬────────────┬────────────┬────────────┬────────────┐
│ 編 號 │ 6 │ 7 │ 8 │ 9 │ 10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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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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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6 月27日 │108 年7 月27日 │108 年8 月7 日 │108 年8 月24日 │107 年9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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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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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3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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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4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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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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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
│ │度執字第1028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28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28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28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28號(編號1 至│
│ │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
│ │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
└────────┴────────────┴────────────┴────────────┴────────────┴────────────┘
┌────────┬────────────┬────────────┬────────────┬────────────┬────────────┐
│ 編 號 │ 11 │ 12 │ 13 │ 14 │ 1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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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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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9 月2 日 │108 年7 月28日 │108 年8 月24日 │108 年8 月3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度毒偵字第143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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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3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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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4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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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
│ │度執字第1029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29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29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29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29號(編號1 至│
│ │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
│ │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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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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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4 月5 日 │108 年5 月15日 │108 年5 月22日 │108 年5 月9 日 │108 年3 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676號等 │度偵字第2676號等 │度偵字第2676號等 │度偵字第2676號等 │度偵字第4202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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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 │109 年度訴字第243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6 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 │109 年度訴字第243 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9 年4 月6 日 │109 年4 月6 日 │109 年4 月6 日 │109 年4 月6 日 │109 年7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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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
│ │度執字第1006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06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06號(編號1 至│度執字第1007號(編號1 至│執字1814號(編號20至22前│
│ │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55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期徒刑1 年確定) │
│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有期徒刑3 年確定) │ │
└────────┴────────────┴────────────┴────────────┴────────────┴────────────┘
┌────────┬────────────┬────────────┬────────────┬────────────┬────────────┐
│ 編 號 │ 21 │ 22 │以下空白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5 月22日 │108 年7 月10日下午3 時17│ │ │ │
│ │ │分許至8 月9 日下午4 時許│ │ │ │
│ │ │間之某時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 │ │ │
│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4202號等 │度偵字第4202號等 │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最 後├────┼────────────┼────────────┼────────────┼────────────┼────────────┤
│ │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243 號 │109 年度訴字第243 號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6 月12日 │109 年6 月12日 │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確 定├────┼────────────┼────────────┼────────────┼────────────┼────────────┤
│ │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243 號 │109 年度訴字第243 號 │ │ │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9 年7 月13日 │109 年7 月13日 │ │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 │ │ │
│ │執字1814號(編號20至22前│執字1814號(編號20至22前│ │ │ │
│ │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 │
│ │期徒刑1 年確定) │期徒刑1 年確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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