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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心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心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心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心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犯 罪 日 期 108.07.15 108.11.2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 基隆地檢109 年度毒偵字第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 年度基簡字第1524號 109 年度基簡字第424號 判決日期 108.10.23 109.04.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 年度基簡字第1524號 109 年度基簡字第4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11.29 109.06.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36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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