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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德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德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德諒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執行刑,並經本院先後以107 年度聲字第524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以107 年度聲字第992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382 號駁回而確定),2 案並接續執行(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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