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聲,844,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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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柏政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柏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康柏政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324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10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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