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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振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李振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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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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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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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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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0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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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994號 │偵字第60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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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9年度基簡字第 │ │
│ │ │1798號 │713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 │109年5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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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9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1798號 │713號 │ │
│ ├────┼────────┼────────┼────────┤
│ │判 決│109年1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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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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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9年度 │基隆地檢109年度 │ │
│ │執字第785號 │執字第2007號 │ │
│ │(已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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