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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受刑人張志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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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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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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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1月 │ 有期徒刑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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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4月16日 │ 106年7月13日 │ 106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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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 年度│基隆地檢107 年度│基隆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091號 │撤緩毒偵字第75、│撤緩毒偵字第75、│
│ │ │76號 │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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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基簡字第│107 年度基簡字第│107 年度基簡字第│
│ │ │964 號 │1440號 │144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7月24日 │ 107年10月3日 │ 107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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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基簡字第│107 年度基簡字第│107 年度基簡字第│
│ │ │964 號 │1440號 │1440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7年8月13日 │ 107年10月23日 │ 107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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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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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8號(編號2│
│ │執字第2835號 │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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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5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1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5 月(已於108年8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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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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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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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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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2月24日 │ 107年4月25日 │ 107年4月初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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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 年度│基隆地檢107 年度│基隆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155 │毒偵字第2457號 │偵字第401 號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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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基簡字第│108 年度基簡字第│108 年度基簡字第│
│ │ │20號 │21號 │136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1月8日 │ 108年1月31日 │ 108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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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基簡字第│108 年度基簡字第│108 年度基簡字第│
│ │ │20號 │21號 │1368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8日 │ 108年2月25日 │ 108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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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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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8 年度│基隆地檢108 年度│基隆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912 號 │執字第1071號 │執字第9 號 │
│ ├────────┴────────┤ │
│ │編號1至5經基隆地院108 年度聲字第│ │
│ │41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已於108│ │
│ │年8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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