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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訴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忠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就其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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