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訴,274,2021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訴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忠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就其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