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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宏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70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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