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志
劉銘傑
謝明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案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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