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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孺
指定辯護人 李基益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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