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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忠
義務辯護人 陳德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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