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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渙茗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何渙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何渙茗因傷害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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