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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乃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所為109 年度訴緝字第9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09 年6 月22日收受刑事判決正本後,未於刑事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駁回本案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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