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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嗣富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嗣富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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