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谷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99號、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谷燁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谷燁、駱怡君(更名駱語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谷燁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林谷燁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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