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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祥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祥弘於民國109年4月間,應友人「哈哈」、「小小」之邀,參與「旺旺」等人之集團犯罪組織,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以所領取款項之2%至3%作為報酬。
李祥弘即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之陳偉國、朱治東、烏偉翔、蔡惠筠、吳清諺等人,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必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始能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陳偉國等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結果,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帳戶提供者由警方另行追查),復由「小小」交付被告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地點,持上揭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之等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復將領提之款項上繳予「小小」、「哈哈」等人,被告每日上繳後領得新台幣(下同)2,000元至13,000 元不等之報酬。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次按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各款所列情形,雖屬「相牽連之案件」,固得追加起訴,然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此有最高法院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因追加起訴制度之本旨,係就與已經起訴而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即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故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規定,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亦著有判例意旨可參;
再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李祥弘涉犯本件追加起訴之加重詐欺罪與洗錢罪嫌,與同一被告前揭業經起訴之109年度偵字第2594號、第2811號加重詐欺及洗錢罪,並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84號案件審理之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109年7月15日以書狀追加起訴,並於109年7月21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21日基檢鈴勤109 偵3444字第1099017030號函暨檢附之追加起訴書正本、本院之收文戳章1枚等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至7頁)。
惟查本院上開109年度金訴字第84號案件,業於109 年7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3日宣示判決,有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84號案卷全卷可稽,此有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84號案件之109年7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8月3日之判決書各1份可參;
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9年7月21日,以前述0000000000號函提出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是本件公訴人係於前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之追加起訴,係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而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109年度偵字第344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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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及遭詐騙│ 時間 │ 地點 │ 人頭帳戶 │被告提領金額│備註 │
│ │金額 │ │ │ │(新台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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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偉國 │109年4月11日 │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168 巷│國泰世華銀行 │2萬元 │ │
│ │3萬元 │ │9弄21號 │000-000000000000 │2萬元 │ │
│ │3萬元 │ │OK超商慶城店 │ │ │ │
│ │ ├───────┼────────────┼──────────┼──────┤ │
│ │ │同上 │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168 巷│同上 │1萬9千元 │ │
│ │ │ │7弄15號 │ │ │ │
│ │ │ │7-11新大慶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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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治東 │同上 │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168 巷│同上 │2萬元 │ │
│ │27123元 │ │2弄17號 │ │1萬元 │ │
│ │2345元 │ │全家鑫大慶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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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烏偉翔 │同上 │基隆市○○區○○路000 號│永豐銀行 │2萬元 │被告此處提領金│
│ │29987元 │ │基隆二信復興分社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額中含不詳人匯│
│ │29985元 │ │ │ │19900元 │入之299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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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惠筠 │同上 │基隆市○○區○○路000 號│ │2萬元2萬元 │ │
│ │9987元 │ │全聯福利中心復興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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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青諺 │同上 │基隆市○○區○○路0號 │日盛銀行 │2萬元 │ │
│ │49985元 │ │基隆中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 │
│ │49989元 │ │ │ │2萬元 │ │
│ │ ├───────┼────────────┼──────────┼──────┤ │
│ │ │同上 │基隆市○○○路0號 │同上 │2 萬元 1 萬 │ │
│ │ │ │全家華復店 │ │9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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