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附民,10,2020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朱紹平


被 告 温建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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