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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陳○宇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檸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被 告 蔡瓊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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