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附民,251,202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陳秀鳳
被 告 陳威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8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283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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