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附民,343,2021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附民原告 邱國葳

附民被告 徐偉傑

曾加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4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徐偉傑、曾加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偉傑、曾加偉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筱蘋
【附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