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附民,479,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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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79號
原 告 陳俊賢
被 告 洪健智
魏若潼


葉之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關於被告洪健智、魏若潼及葉之姍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關於原告陳俊賢受有損害之犯罪事實部分(即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2部分之犯罪事實),被告洪健智、魏若潼、葉之姍所涉罪嫌部分,均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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