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交訴,11,2021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諶琪惠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00號),本院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罪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就此部分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