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交附民,84,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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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附民原告 施毓豪




詹雅玲




施秉妤



詹敬德



簡秀戀



以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林拔群律師
附民被告 錢志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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