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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A000-A109057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周一郎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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