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原訴,7,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松彥


余永健


李港祥



指定辯護人 李蕙君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許維剛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李松彥、余永健、李港祥、許維剛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松彥、余永健、李港祥、許維剛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前開被告4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