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單聲沒,1,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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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雄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47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標示高度近似紅牛商標之「RED GOLD」能量飲料伍佰箱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76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類似紅牛商標之「RED GOLD」能量飲料500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7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12月11日確定,109 年12 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扣案標示「RED GOLD」能量飲料500箱,飲料上使用高度近似紅牛商標圖樣,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刑事陳報狀、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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