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單聲沒,15,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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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雲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9年度偵字第6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9年3月9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01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帳冊1本,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代理檢察長於109年3月19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01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前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帳冊1本,均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本件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供承在卷,並有本院108年聲搜字第54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坦查獲照片、帳冊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筱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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