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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雅鈴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陸拾件、仿冒LINE商標氣球伍佰捌拾伍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氣球壹仟壹佰捌拾肆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雅鈴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駁回確定,茲因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60件、仿冒LINE商標氣球585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氣球1184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50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60件、仿冒LINE商標氣球585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氣球1184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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