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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滇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60號、101年度緩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慧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266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1年8月20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950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印有chanel商標手機殼1件,經鑑定證明書證明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慧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101年7月19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66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1年8月20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95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8月20日起,於102年8月19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2年8月19日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101年度緩字第1032號卷第1頁至第4頁、第12頁、本院卷第7頁)。
又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機殼1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授權委任狀、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101年度偵字第2663號卷第26頁至第30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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