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基交簡,68,2021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忠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速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忠貴駕駛動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補充「張忠貴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飲酒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12日以107年度基交簡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107年11月12日起至109年11月11日止),其刑之執行失其效力」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均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駕車,既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安全;

又本次雖幸未肇致車禍,然若非遭警及時攔停,則肇事可能性極高;

復考量被告前已有1 次酒駕經本院判處徒刑,並給予緩刑之恩典,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然甫於期滿後不到3個月時間,即再犯酒駕犯行,其輕視法令、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安全之態度,實不足取;

惟衡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本案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兼衡被告學歷(高職畢業)、自述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服務業等智識、品行、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4號
被 告 張忠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張忠貴明知飲用酒類足以造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竟自民國110年1月29日21時至23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美美古早味店」飲用啤酒6罐後,仍於翌日凌晨2時20分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基隆市仁愛區廟口吃消夜,並帶湯欲返回住處食用。
嗣於110年1月30日凌晨2時58分許,途經基隆市信義區孝東路橋下為警臨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忠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高永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愷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