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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世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83號、第1815號、第2150號、第2387號、第2746號、第2884號、第2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世銘犯如附表所示普通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犯罪名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被告有聲請書之前案執行紀錄,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因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竊盜罪,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又被告雖構成累犯,然本院審酌不予加重其刑,為免誤會,爰不予主文記載「累犯」。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憑,詎其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所竊財物多屬酒類,並非民生必需品,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同時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附表各編號(除編號⒌⒑以外)所示光碟及酒類,核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件由檢察官黃佳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沒收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遊戲光碟伍盒(價值新臺幣伍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遊戲光碟貳片(價值新臺幣貳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4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麥卡倫黃金三桶威士忌酒(700ml)貳瓶(價值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700ml)壹瓶(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蘇格登威士忌酒壹瓶(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遊戲光碟貳片(價值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軒尼詩時空膠囊限量版威士忌酒禮盒壹盒(價值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智利紅魔鬼梅洛紅酒壹瓶(價值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約翰走路金牌典藏威士忌酒(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所示事實 游世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83號
第1815號
第2150號
第2387號
第2746號
第2884號
第2935號
被 告 游世銘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世銘曾因(甲)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乙)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
(丙)侵占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三案再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嗣因另犯他案而假釋撤銷,所餘殘刑計有期徒刑2月19日,於106年1月5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藏放在身上,未結帳即步行離開。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竊,報警調取監視器循線查獲。
三、案經陳均維、潘德和、何醇厚、潘家泉、黃雪芳分別訴由基隆市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游世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均維、潘德和、何醇厚、潘家泉、黃雪芳及被害人葉家進、廖晏麟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109年12月28日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10年1月13日店內及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各1份(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83號卷)。
㈣110年2月19日店內及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815號卷)。
㈤110年2月27日店內及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商品明細照片、110年3月11日店內及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商品明細照片各1份(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746號卷)。
㈥110年3月4日店內及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商品照片各1份(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150號卷)。
㈦110年3月8日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10年3月19日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年3月20日店內及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各1份(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387號卷)。
㈧110年3月10日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935號卷)。
㈨110年3月24日店內及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商品照片各1份(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884號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於附表編號3、4所為之竊盜犯行,其時空密接,應係基於單一竊盜之犯意而接續為之,為1接續行為,應論以1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又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5、7~10、12所示之商品,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佳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黎金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 點 店 名 被害人 竊取商品 價值(新台幣) 1 109年12月28日2時3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全家基隆囍旺店 店員 陳均維 遊戲光碟5盒 500元 2 110年1月13日11時30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遊戲光碟2片 200元 3 110年2月19日12時6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7-11聖心門市 店主 潘德和 麥卡倫黃金3桶威士忌酒 700ML 1瓶 1980元 4 110年2月19日12時8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80元 5 110年2月27日16時2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全家基隆暖碇店 店長 廖晏麟 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700 ML 1瓶 1310元 6 110年3月4日12時4分許 基隆市○○區○○街00號 全家基隆武勝店 店長 何醇厚 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1瓶(竊盜既遂後,由被告以原價購入) 1499元 7 110年3月8日11時11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7-11六工門市 店長 葉家進 蘇格登威士忌酒1瓶 1400元 8 110年3月10日12時1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全家基隆鑫大慶店 店長 潘家泉 遊戲光碟2片 198元 9 110年3月11日12時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全家基隆暖碇店 店長 廖晏麟 軒尼詩時空膠囊限量版威士忌酒禮盒1盒 1950元 智利紅魔鬼梅洛紅酒 750ML 1瓶 539元 10 110年3月19日12時48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7-11六工門市 店長 葉家進 約翰走路金牌典藏威士忌酒750ML 1瓶 1390元 11 110年3月20日13時8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已歸還葉家進) 1390元 12 110年3月24日11時53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全家基隆正港店 店主 黃雪芳 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1瓶 1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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