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基簡,518,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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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春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春成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春成係昇慶利漁船(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00號,設籍新北市,船主房秀琴)之船長,明知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並領得菸酒進口許可執照,不得自國外將菸酒運輸進入我國領土或領海,竟為圖賺取報酬,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阿欽」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由蔡春成依「阿文」之指示,於民國110年7月7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昇慶利漁船搭載不知情之印尼籍船員KUSNANTO、PINDIYANTO FIRMANSYAH(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PENDIYANTO FIRMANSYAH)、FENDI SANTANA、WARSIDI、RAYUDI(均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新北市瑞芳區深澳漁港出港,並於同年月10日晚間10時許,由蔡春成將昇慶利漁船駛至北緯27度20分、東經124度之海域處(我國領海範圍外),與「阿欽」駕駛之某不詳貨輪會合後,再由蔡春成與該不詳貨輪上之船員,將某不詳貨輪所載運之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搬運至昇慶利漁船之密艙藏放,嗣再由蔡春成駕駛昇慶利漁船,於110年7月12日下午3時42分許,將上開私菸輸入至深澳漁港。

嗣經海巡署檢查人員於同日下午4時許,依法對昇慶利漁船發動檢查,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私菸,嗣再於同年月14日、16日,經海巡署檢查人員在昇慶利漁船先後扣得如附表編號4至6、7至9所示之私菸(共計290箱<14,500條,共145,000包>;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11箱<105,500包>),乃查悉上情。

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宜蘭查緝隊、臺北查緝隊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蔡春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下稱偵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120頁至第122頁、第225頁至第235頁、第311頁至第313頁,本院卷第23頁至第24頁)。

㈡證人KUSNANTO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7頁至第63頁、第122頁至第123頁、第261頁至第266頁、第327頁至第329頁)。

㈢證人PINDIYANTO FIRMANSYAH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67頁至第71頁、第243頁至第248頁、第351頁至第353頁)㈣證人FENDI SANTANA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77頁至第83頁、第122頁至第123頁、第249頁至第260頁、第343頁至第345頁)。

㈤證人WARSIDI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87頁至第93頁、第122頁至第123頁、第267頁至第272頁、第319頁至第321頁)。

㈥證人RAYUDI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97頁至第103頁、第122頁至第123頁、第237頁至第242頁、第335頁至第337頁)。

㈦證人李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第219頁至第221頁、第383頁至第384頁)。

㈧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98號搜索票(偵卷第369頁)。

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10年7月1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9頁至第15頁)。

㈩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宜蘭查緝隊110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71頁至第379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查緝隊110年7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13頁至第217頁)。

新北市政府110年7月12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6日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偵卷第107頁、第209頁、第381頁)。

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偵卷第111頁、第411頁)。

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結果(偵卷第113頁、第413頁至第415頁)。

查獲現場照片(偵卷第157頁至第175頁、第295頁至第299頁、第417頁至第425頁)。

昇慶利船舶基本資料(偵卷第301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雷達資訊監控系統(VMS)查得之昇慶利漁船航跡圖(偵卷第389頁至第409頁)。

職務報告(偵卷第177頁至第181頁)。

三、論罪科刑:㈠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

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5條第2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所謂之「輸入」,係指自國外將私菸或私酒運輸進入我國領土或領海者而言;

而領海,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規定,則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12浬間之海域」。

末按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業於101年11月26日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公告,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二、酒:5公升。

經查,本案被告未領得菸酒進口許可執照,自我國領海範圍外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香菸至深澳漁港,數量合計為14,500條等節,業經認定如前,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阿欽」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倘順利流入市面,不僅有礙菸品市場之公平競爭,且因私菸來源不明,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亦有欠缺,所為誠屬不該,所幸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於未及流入市面之際即遭查扣,乃未造成實際損害,兼衡其素行,暨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漁業且家境貧寒、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7頁、第225頁、第31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案輸入私菸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290箱(14,500條,共145,000包),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私菸,各有3條(30包)經檢查人員送驗用罄,此有新北市政府110年7月14日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81頁),就此部分本院無從宣告沒收,至其餘之私菸(14,491條,共144,910包)均係依菸酒管理法所查獲之私菸,且無證據證明業經沒入,爰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本案並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至被告用以輸入私菸之漁船,並非被告所有,且無證據足認係船主房秀琴無正當理由提供,故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 私菸名稱 輸入數量 沒收數量 備註 1 羅曼蒂克(3毫克) 108箱(5,400條,共54,000包) 108箱(5,400條,共54,000包) 110年7月12日扣案 2 羅曼蒂克(5毫克) 58箱(2,900條, 共29,000包) 58箱(2,900條, 共29,000包) 3 羅曼蒂克(7毫克) 45箱(2,250條, 共22,500包) 45箱(2,250條, 共22,500包) 4 羅曼蒂克(3毫克) 20箱(1,000條, 共10,000包) 20箱(997條, 共9,970包) ⒈110年7月14日扣案 ⒉編號4至6各有3條<30包>送驗,見偵卷第381頁之新北市政府110年7月14日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 5 羅曼蒂克(5毫克) 11箱(550條, 共5,500包) 11箱(547條, 共5,470包) 6 羅曼蒂克(7毫克) 17箱(850條, 共8,500包) 17箱(847條, 共8,470包) 7 羅曼蒂克(3毫克) 25箱(1,250條, 共12,500包) 25箱(1,250條, 共12,500包) 110年7月16日扣案 8 羅曼蒂克(5毫克) 1箱(50條, 共500包) 1箱(50條, 共500包) 9 羅曼蒂克(7毫克) 5箱(250條, 共2,500包) 5箱(250條, 共2,500包) 總計: 290箱(14,500條, 共145,000包) 290箱(14,491條, 共144,91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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