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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珮婉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42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3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珮婉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並應按判決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方法向胡崇容、黃宥溱、魏永安及吳安潔支付損害賠償,於109年4月9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9年4月9日至111年4月8日止。
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8 年9 月16日至10月8日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6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0年3月19日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於110年3月24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略以: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以資彈性適用。
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並應按判決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方法向胡崇容、黃宥溱、魏永安及吳安潔支付損害賠償,於109年4月9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9年4月9日至111年4月8日止(下稱「甲案」)。
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8 年9 月16日至10月8日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6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0年3月19日確定(下稱「乙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於110年3月24日確定(下稱「丙案」),此確有聲請人所附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上開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乙、丙案經核均係其在甲案緩刑期間之前所犯,惟審查甲、乙、丙案之判決書可知,被告於上開案件中,均為成員應完全或多數雷同之犯罪集團之車手,而受刑人甲案犯罪期間係自108年9月16日至108年10月5日,乙案犯罪期間係自108年9月17日至108年9月18日,丙案犯罪時間為108年9月16日至108年10月7日,但因被害人不同,故應為數罪及經檢察官分別起訴後本院分別判決,故上開案件實係因檢察官分別起訴及法院不同法官審理等,致乙、丙案遲至甲案緩刑期內始判決確定,且本件受刑人於犯乙、丙案時尚無從預知日後甲案之犯罪行為可獲判緩刑寬典,自不能徒以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乙、丙案,即遽認原甲案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另執行甲案刑罰之必要。
此外,本院依卷內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原宣告之甲案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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