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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建興因與告訴人邱慧冠有金錢糾紛,被告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犯意,自民國109年7月30日起,陸續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利用網路設備連網際網路後,繼而以「林建興」之暱稱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並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內,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貼文,以此方式辱罵邱慧冠,足以貶損邱慧冠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第309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慧冠告訴被告林建興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之加重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向告訴人致歉,告訴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有本院111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告訴人願意當庭撤回本件刑事告訴(詳本院111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及同日告訴人書具之撤回告訴聲請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附表
編號 張貼之臉書社團 所張貼之文字內容 嘉義市大小事(張貼日期:109年7月30日) 此人:邱慧冠:網名邱筱慧家住西区,目前剛離職,之前在西区鑫食堂上班,此人已交友為名義,實為詐欺為目的,目前電話不接,把侵占之物質占為己有,金錢也未清,把被害人封鎖刪好友,也不出面處理逃避中,目前應該再找工作中,,敬請嘉義各位好友多加小心留意此人,謹慎此人,若有人認識敬請告知出面處理勿再逃避了 尋人啟事:邱芯慧 涉嫌詐欺及侵佔:目前逃亡躲避中 如知此人、敢緊通知出面處理 2 嘉義人嘉義事 此人:邱慧冠:網名邱筱慧涉嫌詐欺侵占、目前逃避中、敬請好友勿再受他欺騙,有認識他的好朋友請他趕快出面解決不然就要提告了,人不可貌相請各位小心注意,歡迎分享 3 嘉義爆料公社 緊急尋人此人:邱慧冠::網名、邱筱慧:邱芯慧 到處己交友為名義,實為詐欺為目的,目前涉嫌侵佔及詐欺、、逃亡中如知此人可通知出面處理、報警也可以 ,成年人了遇事就需解決、一再躲避不是辦法 4 討債公社 此女:邱慧冠:邱筱慧:邱芯慧,涉嫌詐欺侵佔、目前逃亡躲避中,已交友為名義,到處欺騙他人錢財,人水水,心肝拉撒鬼,不要被他的外表所欺騙 5 嘉義快樂市(張貼日期:109年7月30日) 小心提防,此人涉及詐欺和侵占目前逃避中,敬請各位好友不要再受他欺騙了 邱慧冠::網名邱筱慧敬請多多分享 此人:邱慧冠,網名邱筱慧 侵佔他人物品,金錢未清,目前逃避中,若有認識他者,請告知儘快出面處理 6 嘉義新鮮事 緊急尋人 邱芯慧、涉嫌詐騙及侵占:目前逃亡躲避中、如遇此人趕緊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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