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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清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宏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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