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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祥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簡易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曹祥傳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在基隆市○○區○○街00號前,因對告訴人郭麗玉不滿,上前辱罵髒話,並毆打告訴人成傷,經檢察官先於109年4月23日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繫屬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7號案件(下稱前案),再於109年9月4日以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277號案件(下稱本案)。
本院原認為本案公然侮辱犯行與前案傷害犯行係屬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故於109年11月13日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本案不受理。
惟被告於前案準備程序否認辱罵髒話時即有傷害告訴人之犯意,前案判決及本案上訴審亦均認二者間不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本院撤銷先前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裁定,回復適用原來之簡易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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