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聲,533,2021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祐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祐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祐霆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受刑人廖祐霆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