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聲,534,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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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建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葉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受刑人葉建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4日至 107年11月8日 108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96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71號、 109年度偵字第24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 210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 38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1日 110年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 210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 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2日 110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25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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