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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陶璽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陶璽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璽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權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受刑人陶璽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0日 109年2月20日 108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07號 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4054、4464、4996、6821、8342、9587、10596、107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44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 判決日 109年4月16日 109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44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 確定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8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42號(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臺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5551號(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33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1至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4054、4464、4996、6821、8342、9587、10596、107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 判決日 109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 確定日 109年8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5551號(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33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1至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日 109年2月19日 109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4054、4464、4996、6821、8342、9587、10596、10767號 新北地檢109 年度速偵字第411號 新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58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 109 年度簡字第1467號 109 年度簡字第6150號 判決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4月13日 109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 109 年度簡字第1467號 109 年度簡字第6150號 確定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10月9日 110年1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5551號(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1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2號 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33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1至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0日至同年月28日上午10時10分之間某時 109年2月28日 109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613號 基隆地檢109 年度偵緝字第4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622號 110 年度基簡字第41號 判決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622號 110 年度基簡字第41號 確定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61號(編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6號 編號1至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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